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雷工程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管理,确保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是指对防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工程竣工的质量验收。
第四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监督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防雷监督单位”)承担,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防雷验收检测单位”)承担。
第五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无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施工,任何技术人员不得无资格证进行防雷工程施工。
第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监督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防雷工程施工监督范围:
(一)接地系统的施工;
(二)泄流系统的施工;
(三)接闪系统的施工;
(四)等电位连接系统的施工;
(五)楼层接地系统的施工;
(六)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的施工;
(七)其他应当接受防雷监督项目的施工。
第八条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项目:
(一)接闪系统;
(二)泄流系统;
(三)接地系统;
(四)等电位连接系统;
(五)楼层接地;
(六)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
(七)其他需进行防雷检测验收的项目。
第九条 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程序:
(一)防雷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将防雷施工图报送当地防雷监督单位,填写《四川省防雷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各阶段防雷隐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当地防雷监督单位,接受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测;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检测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做好防雷工程施工现场记录。
(三)防雷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验收准备,通知当地防雷验收检测单位,并提供下列资料:
1、经过审核的防雷施工图;
2、防雷竣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
3、防雷工程施工现场记录;
4、《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检测报告》相关内容;
5、其他竣工相关资料。
(四)当地防雷验收检测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检测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条 防雷监督单位、防雷验收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防雷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检测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资质承接防雷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检测工作;任何个人不得无资格证进行防雷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接受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督促其执行;拒不执行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四川省气象局